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照所得稅法2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而國稅局目前所認定的請求權時效是2年為限,因此如果公司帳上有應付的費用或損失,逾兩年仍未給付,會被要求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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