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勞工保險,但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1】應徵召服兵役、【2】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3】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4】任職滿6個月(或雇主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可繼續參加),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投保單位如遇員工因上述情形願意繼續加保者,只要為其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送勞保局辦理登記即可。
2.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如為公家單位,則仍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寄給被保險人;如選擇不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則會按月寄給被保險人,請被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繳款單時依限繳納。
3.除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保險費計收方式較特別外,其他原因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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