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集團內個體間之帳戶餘額、交易、收益及費損應全數消除。公司以土地作價投資具控制力之子公司,應不得認列任何處分利益。惟集團內個體交易如果產生損失,係顯示已發生減損者,則應認列減損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