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1. 依「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規定,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 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
2. 另考量為增加公司間財務報告之可比較性並提供攸關資訊予投資人參考,爰同時規範公司應於各期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2013年版間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嗣後金管會認可之IFRSs內容若有調整,將配合檢討此部分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