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l、非贈與税課税一範圍。
2、公司須通報其他所得扣繳憑單给受贈人,是受贈人的其他所得,併入受贈人個人综所申報。
3、參考資料如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麒紘
榮譽會計師
A:不用,只有自然人才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至於怎麼處理是屬於營業稅法是否視同銷售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