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麒紘
榮譽會計師
A:都不可以扣抵
1.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2.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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