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繳稅額大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一方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另一方面可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尚有應扣繳稅款時再抵繳。惟如已屆年度結束,此時僅可申請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麒紘
榮譽會計師
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ETWI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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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