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處分交易目的或備供出售係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目前並無法令強制規定要處分之先後順序,然而同一檔股票若客觀條件都相同,為何在分類上會分成兩種性質的金融資產,這個部分公司必須要有合理的說明。由於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評價上的處理方式不同,對當期損益的影響也會不同,雖然目前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係屬免稅,但相關評價方式仍會影響到損益及隔年的未分配盈餘數,因此國稅局仍有可能會針對分類的差異要求營利事業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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