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解散除依公司法經股東全體或股東會特別決議(有限公司參考第113條準用第71條股份有限公司參考第315條及第316條規定)並辦理解散登記(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外,並應進行清算程序(屬法院管轄)及向國稅局辦理決算申報。
所述 貴公司餘有存貨有部分抵債有部分分配給股東,係屬清算範圍,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三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