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可以,但必須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可參考財政部編地方稅節稅手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