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只要公司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行為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該期(通常採二個月一期申報營業稅)均無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銷售額為0)仍應按期申報,否則會受罰。
2.公司設立後六個月內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於六個月以上,如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開業或停業登記,即構成公司法第10條第1款或第2款之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具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實務上,由財政部之財稅主檔與經濟部之公司登記主檔勾稽即會被選出,所以除按時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外,如有無法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開業或停業登記,以免被選定為無營業公司而被命令解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