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屋子不掛招牌並不等同非供營業使用,應該先確認以該房屋為所在地或營業場所設立之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如事務所或工作坊)已辦妥歇業、註銷或解散登記後,再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稅務單位申請變更為住家使用。
如先前出租供他人作營業使用,而房客已他遷不明或租約到期卻未辦理歇業、註銷或解散,就必須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