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您公司組織型態來分
1.有限公司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公司法第108條)如果公司董事有數人時,章程訂有董事長者,再由各董事推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則分是否要重新改選董事,要將董事全面改選或任期中有董事解任要補選者,則須召集股東會(臨時會)選任新董事(如原董事任期尚未屆滿時須先決議解任),再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如果原董事尚在任期中且無變動,只要召開董事會重新選任新董事長。
當然股東會之召開是董事會權責,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是可以依公司法第173條規定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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