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故供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內部設置之攤位,仍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依房屋稅條例第八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前始能停止課稅。因此建築物內之市場攤位除非拆除,否則仍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仍應課徵房屋稅。
2.若攤位空置不使用,則依據使用執照(無者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所載用途應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房屋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