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當然不可,廣告費用、其他費用及交
際費,均有科目定義,憑証認列方式。
2、查核準則对某些科目設有限额規定,如交際費,職工福利等,超限時就要剔除補税,若可以轉列其他科目,那設限額就失去意義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廣告費及其他費用或損失包括項目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及第103年規定認定及檢附各該合法之原始憑證,始得認列。
2.因此各項費用應於發生即依其性質歸類至適當科目,而稅法設有限額者,應於費用支出前先予考量,如於申報營所稅發現有超限者,仍先將超限不分金額自行剔除,始符合稅法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