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當然會,若有開發票,未申報,就有欠稅加罰款,若未開發票,有怠報金。
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