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資本額係由股東來認繳,至於股東可為原來之股東或新股東,至於股東如何籌資來繳納股款,係股東個人行為,非公司之行為,應該明確分離。而公司應實際收足各股東所認股款,同時除非透過減資程序,不可將股款發還給任何股東,否則公司負責人應受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處罰(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公司亦可能被撤銷或廢止登記。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虛假資金有五年的刑責;正常的籌資方式,向股東、供應商、銀行來思考;另外,增資的用途也很重要,如果是法令規定,例如甲級營造的資本額較高,故了解用途後,比較能向資金提供者說明。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