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同址設二家,營業稅法有解釋,早已放寬,營業稅人員,核定使用發票,是判斷是否有營業事實,存貨如何區隔等。
2、不限制同一負責人在同地址申設2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主旨: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2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案件,應不再予以限制。說明:二、有關同一負責人於同一地址申請2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案件,請依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規定辦理。(財政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6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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