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規定: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帳簿:
一、買賣業:
(一) 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 存貨明細帳。
(四)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
(一) 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 原物料明細帳 (或稱材料明細帳) 。
(四) 在製品明細帳。
(五) 製成品明細帳。
(六) 生產日報表:記載每日機器運轉時間、直接人工人數、原料領用量
、及在製品與製成品之生產數量等資料。
(七)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
(一) 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 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房地
明細帳。
(四) 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記
錄等資料。
(五)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一) 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 營運量紀錄簿:如貨運業之承運貨物登記簿 (運輸單) 、旅館業之
旅客住宿登記簿、娛樂業之售票日計表、漁撈業之航海日程統計表
等是。
(四) 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2、所以仍需具備相關帳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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