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照您的營業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可採二種方式申報:
一、如國您的帳列稅前所得高於財政部頒定之純益率標準,依照帳列稅前純益(A)*17%*1/2即是要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B);A-B=C即是您個人要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C即是您要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二、如國您的帳列稅前所得低於財政部頒定之純益率標準,可依照財政部頒之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標準,依照帳列之(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額)*部頒之純益率(一般為6%)=A*17%*1/2即是要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B);A-B=C即是您個人要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C即是您要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三、如貴營利單位之帳務可供國稅單位查核,則可依帳列之稅前純益依上列方式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