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據國稅局日前發佈之新聞稿說明,營業人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開立支票無法兌現,與銷貨退回性質不同,原已繳納營業稅不得退還,惟貴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收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貴公司收取租金如收受支票,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收受支票無法兌現,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貴公司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時再行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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