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證券交易所得額=成交金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應按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如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先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則屬財產交易損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一般須依所得稅法第44條之流程假設即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然依以上方法所計算之證券損益尚需分別公司是否係以買賣為業,如是,尚須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應免稅所得
另有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