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
2.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配偶贈與土地一旦辦妥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 5 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 37 條規定追繳;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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