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海外公司是分公司或子公司?若是分公司,可參考財政部解釋令:財政部69/10/15台財稅第38556號函
派駐國外服務人員在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
2、若是子公司,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2年度訴字第2692號及96年度簡字第00641 號】員工派駐海外子公司,而該子公司非公司在國外之分公司及辦事處,是員工取自公司之勞務報酬,係屬國外出差性質,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3年及69年之函釋,均係就我國公司派在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例如該公司之國外分公司或辦事處等)而為,如係屬派在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所得之薪資,自應依法免徵所得稅,結匯時無須扣繳所得稅。反之,與該公司無隸屬關係之其他獨立公司,則不在釋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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