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規定,為吸引資金回國投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產業用地取得協助措施,以獎勵回國投資。該條例第65及66條有針對擴廠輔導說明。另該條例第10條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1)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該條例第11條有增雇員工補助,最高補助人數以企業申請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百分之三十為限,且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補助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增僱員工為四十五歲以上者,補助期間得延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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