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引進國外技術所支付之相關授權費若要申請免稅,必須經過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才可以,而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所頒佈之審查原則第七點規定,若要主張是電腦程式授權使用,首要條件是該程式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其次該著作權必須是授權製造業或專業技術服務使用,因此您要先確定該外國公司之軟體在台灣是否享有著作權,並且確定您公司的營運方式是單純買賣產品或是製造產品並且使用該等技術。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