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帳上仍為累積虧損,故免提法定公積。公司法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是否提法定公積並非以”累積盈餘”來決定,若以前未分配盈餘已提列10%法定公積,則可就當期稅後淨利提列10%法定公積就可以。若當期稅後淨利不想分配股利亦可免提列,等分配年度再補提。但依法要繳未分配盈餘稅10%,因此仍建議要提10%法定公積。
(3)目前稅務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有韁法定公積分三類:86年度以前、87至98年度、99年度以後。若一般財務報表都是合在一起以累積數表達。當年度稅後淨利要提法定公積,會在次年度股東會後依決議情形自保留盈餘轉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