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投資公司是依照中華民國法令所設立,則海外所得須全額計入中華民過境內所得合併課稅,但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簽證文件,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詳見所得稅法第三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