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要視研究 成果歸屬,若是公司所有,免開發票,若成果是政府所有,或共同所有,那就要開立發票。參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有關收到政府的補助款,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所以,有關營業人的補助款收入,是否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視該項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訂約辦理○○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歸該會所有,應屬甲公司受託辦理研究,甲公司向該會申請資助之經費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另乙公司收取xx工業發展基金會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該研究成果歸屬乙公司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乙之銷售行為所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又丙公司與經濟部工業局簽訂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書,開發成果由經濟部及公司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強調,並非所有的收入都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例如非因銷售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報繳營業稅;及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將餘裕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係屬財務調度運作,所收取之利息收入,亦免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上開規定,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