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視為銷售,依時價開立發票。
一、營業人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抽獎獎品之進項憑證,因獎品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惟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贈送員工,因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營業人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