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900404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
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唯如未來將不動產出售,不但獨資商號需先繳交利潤按17%之一半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且此部分不能抵個人綜和所得稅;又利潤扣除繳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剩餘金額須併入負責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且目前綜合所得稅稅率如下:
級別 104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 0
2 520,001~1,170,000 ×12% –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5 4,400,001~10,000,000 ×40% – 805,000
6 10,000,001以上 ×45%- 1,305,000
如係登記於個人不列入獨資商號則出售時依持有時間長短或目的是用不同之分立課稅: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請確認退回營業稅之利益會超過出售不動產利益及相關之稅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