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分別為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差旅費、80條對於在家宴客之交際費、88條自辦伙食可以經手人證明認列費用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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