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不用,本期稅後虧損,自不用提法定公積。
2、亦不用,本期稅後盈餘彌補累積虧損後,仍為累積虧損,自不用再提法定公積,要有盈餘後,方可提列法定公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因此本期虧損,自無需提法定盈餘公積。若第二年盈餘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後,未分配盈餘仍為負數亦免提列法定公積。但若彌補後,未分配盈餘為正數,若不分配股利,則可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依法要繳未分配盈餘稅10%,因此仍建議要提10%法定盈餘公積。若貴公司帳上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日後有獲利年度,且帳上無累積虧損,要分配股利也可以選擇不提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