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診所向健保局請款,醫師是執行業務所得,健保局會代扣10%執行業務稅款。
2、公司和診所合作,由公司開立5%應稅發票向診所請款。
3、合作案,有10%代扣稅金及5%營業稅,事前是否考慮進去,合約是否訂明,建議雙方應可協商,看看是否有解決方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在回答這個問題前須先建立一個基本觀念,是否開立發票是取決於該交易是否屬於營業稅法中所規定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與買受人的身份無關。因此若您的公司有確實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且非屬營業稅法中所規定之免稅項目,您的公司自然有義務必須要開立發票。若診所堅持不願取具發票,建議您開立二聯式發票,稅額之計算則以所收到之總價款/1.05*0.05即為該項交易之營業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