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該項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者,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一般而言有下列兩種:
1. 漏進漏銷: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的部分,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應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的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處5%罰鍰,最高金額不可超過100萬)。
2. 小規模營業人:財政部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證之可責性,尚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經衡酌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負擔稅款、違反憑證義務可責性及對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之影響尚屬輕微;已於105年1月15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予處罰,惟納稅義務人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則無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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