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向員工資遣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6條應於離職日前10日至30日預告。
2.給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3.通報主管機關:按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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