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存貨本身就是屬於資產的一部分,您的問題是存貨如何轉列固定資產嗎?按照營業稅法第三條之規定,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即存貨)轉供自用,視同銷售,理應開立法票,但依據財政部79.2.6台財稅第790623924號之規定,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