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一般來說若要將專利權或技術作為公司無形資產入帳,依據規定,若該專利權是屬於外購的,則無形資產之成本是以外購價格+其他合理且必要支出作為入帳基礎;若是屬於企業自行研發,則需分三個部分來討論:1.屬於研究階段的所有支出,只能任列為當期研究費用(不可資本化作為資產)2.發展階段若符合資本化之條件,則可作為專利權之成本;反之則僅能作為當期研發費用 3.專利權完成後的登記費用可作為該專利權之成本。至於專利權得資本化的條件是需要同時符合兩項要件:1.該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2.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