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畿
榮譽會計師
A:假設公司外銷商品100美元,出口時美金對台幣匯率為30元,兩個月後國外客戶匯款時,銀行收款水單匯率為32元(美金對台幣),則:
*出口時分錄
借:應收帳款 100*30=3000
貸: 銷貨收入 3000
*收外匯時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32=3200
貸: 應收帳款 3000(原始立帳)
貸: 匯兌利益 200(即3200-3000)
將匯兌利益置於綜合損益表業外收入表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