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照稅捐稽徵法4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若有應取具未取具憑證者,需處經查得之交易金額5%之罰鍰,又依所得稅查核準則38條之規定,若應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也就是說,免罰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要件:1.已誠實入帳(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可以內部憑證取代外部憑證)2.備有出貨單及支付價款證明等足以證明交易真實性之佐證資料 3.主動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揭露該未取具合法憑證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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