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A公司投資B公司之評價方式首先須判定A公司是否對B公司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一般來說最簡易的判斷方式會是看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比重是否已達20%,若有超過20%則按財會公報之規定,應該採取權益法進行評價;若未達20%則採市價法或成本法進行評價。基本上若採取權益法,則該筆投資之正確會計名稱應該為“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若採取市價法或成本法評價,代表A公司對B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則入帳科目則須由投資目的進行判斷,若是預期短期內會出售用以賺取資本利得,則會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股票“,否則應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然而若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價值並沒有明確市價可供參考,則會列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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