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出售予融資租賃公司,取得全部現金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租金則分年支付。此種出售與租回,實為一次交易,出售資產的損益應與租金金額併同考慮,亦即出售資產的損益應列為未實現損益予以遞延,並依租約性質分年攤銷,不得逕行作為出售年度的損益。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援此,當您公司把固定資產開給中租之後並取得對方開立的進行時,就應該將原設備轉列為租賃資產,而中租所開的進項就是該筆租賃資產的入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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