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功能性貨幣為外幣時,課稅所得之決定基礎,依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計帳,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依此,營利事業平時可依業務需要以外幣計帳,於財務報表決算及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折合為新台幣並繳納期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