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仍得移送信用保證:
1.企業(含創業貸款所輔導創設之企業)經輔導始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在其
後二年(因擴充而超過者)或三年(因合併而超過者)內。
2.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
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
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仍得送保。
(二)若非上述(一)之超規企業即屬非中小企業,得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項目,如
下:
1.企業海外專利權訴訟貸款
2.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
3.綠能與產業設備輸出貸款
4.推動中堅企業躍升信用保證計畫
5.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
以上可以參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網站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