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以外匯操作為目的之公司應屬特許事業,為金融機構之經營項目,一般公司應無法列為經營項目,故無關設立公司或商號。設立公司其所得屬營利事業所得,需繳交17%營利事業所得稅,隔年盈餘若未分配,須另繳交10%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未分配盈餘稅)。設立商號之所得屬個人營利所得,逕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此外,一般公司外匯操作獲利並無繳交營業稅議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