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這個狀況在印花稅法第18條已經有明確規定,
印花稅法第18條規定: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而所謂的時價再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理也有規定,所謂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時價,除土地應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檟格,房屋應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外,其他物品以當地之市場價格為準。
如果您真還沒辦法確認,或許您可以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會更明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