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目前非台灣地區居民在台灣設立公司有二種界定方式。所投資經營項目,外國人士採負面表列,非屬禁止投資項目即可投資。大陸人士採正面表列,需許可投資項目才可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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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人因身分特殊,來台投資涉及身分認定問題,澳門居民若可出具未持有澳門特區護照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之聲明書,則可視同外國人投資,若無法出具,則將視為大陸人士來台投資,公司營業項目將採較嚴格之正面表列許可方式。目前非台灣地區居民設立公司,均須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填寫僑外A或陸A表格),後續許可後,再進入資金匯入審定作業(填寫僑外C或陸C表格),相關投資申請表單、正面表列項目及負面表列項目均可前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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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上,不分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只要是公司組織均相同,每1,3,5,7,9,11月15日申報一次營業稅(目前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5%),年度決算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目前稅率為17%),若設立初期為虧損,建議委請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虧損年度虧損及獲利年度獲利才可互抵,若有盈餘隔年未做分配,需針對未分配盈餘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10%。另若公司盈餘分配予外國股東,需就源扣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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