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向法院標購的拍賣屋,屬於買賣之行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因此您是需要申報契稅。申報期間為拍定人應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申報繳納。而應附文件為
1.申請書。
2.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契稅申報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