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董事享有公司經營、業務執行與監督及要求報酬給予之權利,請依貴公司組織型態(股份或有限)參考公司法相關條文規定。至於應盡的義務,最主要的是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的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它是概括性(也有稱它為帝王)條款,較具體的義務也是要貴公司組織型態參考公司法相關條文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設置監察人之規定,有限公司則是非執行業務(指不擔任董事)之股東都可以行使監察權。
3.董事會是由董事長召集,多久召集開會一次並無明文規定,會議討論內容屬自治範圍,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須經董事會決議(如召集股東會、發行新股方式、提股東會討論議案或盈餘分配等)外,通常以公司經營為主,由各公司自行運作,要提醒的是每次董事會要請出席董事簽名並作成紀錄,以免未來內部發生爭執時,找不到書面資料,會增加更多麻煩。
3.如果是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還要依證券交易法或證交所、櫃買中心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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