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董事享有公司經營及業務執行與監督,並得請求報酬給與之權利。而董事之義務主要是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忠實與善良管理之義務,它是概括性且比較抽象,具體的事項則請依貴公司之組織型態(股份或有限)參考公司法各相關規定。
2.至於監察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設置之機關,有限公司則由非執行業務之股東來行使監察權,通常可對董事會或執行業務股東之公司經營與業務執行及會計(財務報表)進行監察(屬於事後性質)。監察人在其業務範圍亦為公司負責人,與董事一樣要負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忠實與善良管理之義務。
3.董事開會時程與次數,屬於公司自治範圍,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其召集由董事長召集,可以口頭或書面通知,隨時可召開。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須經股東會決議事項以外,都由董事會決議。要提醒您每次董事會都應由出席董事簽名並作成會議紀錄存檔,這可以避免以後公司內部發生爭議時,苦無書面資料作為證據,而讓糾紛更加擴大。
4.如果是公開發行或興櫃上櫃或上市之公司,還應遵守證券交易法及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的行政規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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